采掘工程支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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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本单位范围内从事井下采掘设计、现场管理和施工作业的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规定。

第二条 顶板分级应根据《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围岩稳固性分级应根据《工程岩体分级标准》,由现场地质技术管理者提出,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支护设计由工程设计者按照"三同时"要求,根据设计规范结合现状提出;过程管理依据设计图纸结合现场实际,对支护工程结果进行验收、考核。

第三条 本规定中永久支护是指永久工程、服务年限长的井巷工程支护,如运输巷、斜坡道、分段巷等工程中的支护;临时支护是指服务时限相对较短的工程支护,如采场进路、进行永久支护前采取的支护等。

第四条 设计者按照《采掘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及时组织现场技术交底。第五条 永久支护不允许采用木支护,钢支护要采取必要的防氧化锈蚀措施;临时支护形式以木支护、管缝锚杆(含木托板、"穿带")支护为主。

第六条 支护形式的选择

1、永久支护的选择∶围岩稳固、Ⅲ级顶板采用锚杆支护时,网度为1.5 m²左右一根;吸顶板采用锚杆支护时,网度为1m²左右一根;围岩稳固性较差、I级顶板应采用喷锚网或混凝土整体支护,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钢支架支护,喷浆支护厚度应符合《采掘工程量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2、临时支护的选择∶Ⅲ级顶板应采用锚杆支护,网度为 2 m²左右一根;Ⅱ级顶板应用锚杆支护,网度为1m²左右一根;Ⅰ级顶板应以木支护为主;顶帮为充填体时应采用木支护形式。

3、在遇破碎带或需选择其他形式的支护时,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由现场管理人员共同确定。

第七条 施工要求∶

1、管缝锚杆支护∶必须保证托板凹面向里紧贴岩面,禁止沿构造面施工,且锚杆与构造面角度不小于 60°,与工程轮廓夹角不小于 40°。

2、穿带支护∶要保证穿带与被支护岩体贴紧,将"倒三角"等欲支护险石"兜"住,必要时背衬坑木;锚杆要打入稳固的围岩内,呈"外八字"展开布置。

3、金属网支护∶主要适用于节理裂隙发育的破碎岩体中,应尽量保证金属网紧贴岩面,固定锚杆选择在岩面凹陷处,同时锚杆应打入较稳固的围岩中,每张金属网至少用5根锚杆固定。

4、各种支护施工质量必须达到《支护工安全操作规程》规定的要求。(五)支护材料必须妥善保管,禁止挪作他用。

第八条 支护方式选择不合理、起不到支护作用以及支护材料低劣的支护统称为不合格支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不合格支护∶

1、不合格锚杆∶安装位置不合理(如沿构造面施工的锚杆),角度小,没有按照设计或现场要求施工的锚杆;锚杆受损(如杆体截断、砸扁或变形、托板变形、焊圈变形等);托板严重 脱离岩面等。

2、不合格"穿带"∶材料不合格(如开焊变形)、"穿带"未贴近岩面等。

3、不合格金属网∶材质不合格、每张金属网上的锚杆少于5 根、金属网超过 2/3 未贴近岩面等。

4、不合格混凝土支护∶无设计施工、蜂窝麻面超规、记录不全等。

5、其他不合格支护∶无设计施工、材质不合格的支护等。

6、特殊情况(如处理顶帮危岩及工艺要求,导致支护失效),经现场管理人员确认,照合格支护予以验收。

第九条 临时支护措施必须紧跟工作面;永久支护到工作面的距离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条 工程条件发生变化时,支护设计必须进行相应调整。第十一条 职责划分∶

(一)施工(管理)单位∶进行支护设计,负责支护材料的计划申报,指导施工人员保质保量完成支护;落实支护设计方案,参与支护验收。

(二)生产技术部∶负责设计审核,按照支护质量标准及验收规范,主持现场质量和数量验收。

(三)安全环保部∶负责设计安全专项部分审核,配合生产技术部对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物资装备公司分部∶对支护材料(包括锚杆、金属网、钢支架、水泥)的进货渠道、质量把关,并对其质量进行抽检,对不合格的产品召回、退货。

第十二条 考核标准∶

不合格锚杆每根罚款 30 元;不合格穿带每根罚款 20 元;不合格金属网每块罚款 110元;不合格木托板每块罚款8元;不合格混凝土砌碹支护每立方米罚款 450 元;其他不合格支护由责任方承担支护成本(材料及工时消耗)考核;支护材料挪作他用每人次罚款 100~ 500 元;支护材料因管理不善造成锈蚀、浪费时,由责任人承担损失费用,并给予等额罚款;管理原因导致支护质量不合格,由验收小组裁定,对责任人罚款 500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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