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分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工作。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须到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和认定。 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市(地)、县(市)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